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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路街道司法所
2003年首先全国6个省(市)先后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逾4年多,江苏省是6个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单位之一,随着社区矫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社区矫正一词也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这种行刑方式符合国际国内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
南京市宁海路街道司法所是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单位之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4年多的时间里,陆续接受社区矫正对象110多人。在这些社区矫正对象中我们发现,青少年犯罪的比重越来越大,不仅成为我所矫正工作过程中的重点,也引起了我所的关注。我所现有矫正对象56人,青少年有25人,占44.6%。从这些数字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正在接受的社区矫正人员当中,青少年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的成长是自我在生存的环境中,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活动而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和性格特征。如果生存环境良好,自己或者对自己影响很大的人能够对自己进行很好的调节和引导,自己就能向着有益于社会的方向发展。反之,则会向着危害社会与社会不和谐的方向发展,即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及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调节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环境成长因素
家庭是孩子人生中的第一课堂,由于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发展都不成熟,因此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行为特征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辖区内有很多青少年矫正对象走向犯罪道路是与家庭教育有直接的关系。有的是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缺失给孩子造成的影响。如吴某,男,父母离异,虽家底殷实,但由于父母都分别有了自己的生活和事业,无暇顾及吴某,更谈不上给他正常的教育和关心,致使吴某小学辍学后,没有正当的职业,与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其进行引导,而使他逐步走向了犯罪道路。有的是父母的负面影响,如韩某,女,其母亲因多年从事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曾多次入狱,其父多年从事贩毒,非法获得的钱财又通过喝酒、享乐等挥霍,其叔叔也有犯罪前科。在这样的环境下,韩某立志要在短时间内实现家庭的迅速富裕。由于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学历,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通过违法犯罪的途径来实现。
(二)社会环境成长因素
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轨时期,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完美的地方。许多不真确的思想观念,如“拜金主义”“金钱至上”和一些错误的行为方式还误导着青少年。由于青少年没有判断是非、正误的标准,在外界的诱惑和坏人的拉拢鼓动下,青少年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样极容易就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个人自身因素
俗语说的好,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来起作用。因此青少年自己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也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有的青少年在学校不遵守学校校规校纪,不听从老师的管教和同学的劝说,屡教不改,无视自己学习和思想的提高。在家里,不尊重父母、不体谅父母的艰辛;对周围的人还经常有暴力倾向,经常参与打架斗殴,恃强凌弱。这样会逐渐形成不好的行为习惯,这些都为以后走向犯罪道路留下了隐患。
以上这些因素,不仅使得青少年对象犯罪率相比较而言要高的多,并且使得这些青少年对象一旦在进入社区进行矫正,管理也比其他年龄段的社区矫正对象更加困难。
二、目前青少年矫正的思考
(一)青少年矫正监护人的思考
社区矫正当然是相对于收监执行而言的,与其不同,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服刑,矫正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只是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思想状况等等。在矫正过程中,矫正办公室与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主要是指其父母或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其监护人对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监督,并保持与矫正对象的联系,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及时发现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同时还必须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矫正对象情况。因此监护人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大多数青少年矫正对象年龄比较小,都还没有成家,由于经常因各种原因更换居住地,其监护人也无法及时实现对矫正对象的正常的、随时的定期监督和矫正管理。这个问题又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父母离异。父母离异后,青少年矫正对象监护人是父母中的一方,但由于父母离异,矫正对象居住地经常不定,时而随父亲住,时而跟母亲住,时而随亲戚住,时而和朋友一起住;这样矫正对象监护人与其见面交流的机会就比较少,更谈不上了解其遵守矫正规定的情况了。二是由于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使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人员无法与矫正对象进行交流,其监护人也不能定期、按时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以电话或走访的形式反映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三是由于父母双亡,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缺失。其代理监护人多是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来担当,由于代理监护人不与其住在一起,或者忙于自己的家庭和事业根本无暇顾及矫正对象的思想变化和行为活动。
(二)青少年对象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思考
青少年心理还不成熟,处于叛逆时期,往往不听别人的劝说和教育,总以为自己永远是最正确的,往往意气用事、容易冲动。在内心缺乏判断和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同时,这些青少年往往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在社会上没有一技之长,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又羡慕别人的奢华生活,与人攀比,心理有相对的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在这种心理失衡的状况下很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对其实施管理、监督、矫正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耐心对其反复进行法制教育,为其分析行为的利弊得失,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人带来的危害,并深刻思考矫正后自己的人生道路如何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矫正和消除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三)直面青少年矫正对象犯罪的思考
根据对我所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情况分析后,发现当前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种趋势:
1、犯罪类型多为抢劫、盗窃、寻衅滋事。
一方面由于有的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且他们没有正当的职业做为收入来源,为了满足这些消费和享受,他们只有通过抢劫、盗窃等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途径来实现。另一方面这部分青少年缺乏法制观念,容易义气用事,想为朋友“两肋插刀”而不顾是非对错寻衅滋事。
2、青少年矫正对象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
当前文化素质低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青少年由于家庭条件或者个人当初学习成绩等原因辍学,接受的文化教育比较少,在走向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成为无业人员。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加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青少年罪犯大多愚昧无知,目无法纪,放荡不羁,结帮成伙,讲究义气,追求享受,不计后果。他们为了实现某些欲望,不惜一切代价,疯狂作案,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对这些青少年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教育,则很容易再次走向犯罪道路。青少年矫正对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又在社会上服刑过,所以在解矫后很难在社会上找到一份安定的工作。这些青少年矫正对象入矫前,大多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浑浑噩噩度日,因此,难改以前的习惯,没有做好吃苦耐劳的准备。在无法满足基本的吃穿住用时,就会采取坐享其成的方法--通过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方法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三、探讨完善社区矫正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矫正机制
一是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矫正对象在实施矫正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二是对矫正对象矫正过程中的奖惩也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根据青少年对象平时的表现,包括其是否按时向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的思想汇报,是否能按规定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是否离开本地能及时的请销假,由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再外出等等一系列的规定来对其进行考核,并且规定一定的标准,如果连续达不到这些规定要求要对其进行惩罚,承担在矫成本,延长其矫正期限。三是对那些极其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又屡教不改的矫正对象要进行收监管理。四是要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在青少年对象进入社区进行矫正时,监护人要与社区矫正机构签定协议,承诺承担起监护矫正对象的责任。如果监护人不能遵守协议的规定,定期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矫正对象的行踪及近期的思想变化情况的,其监护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严重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从法律和矫正机制上使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落实。
(二)社区矫正实行审前介入
法院在对每一个青少年犯罪对象进行判决前,应当事先通知其所在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对青少年犯罪对象的社会危害程度、个人的周围环境以及个人的性格特征等进行调查,通过设定各种定量指标来测量其是否适合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是否适合在社区服刑。那些监护人缺失、矫正对象不配合矫正工作,如果在社会上服刑会给社会及周围人带来更大危害,这些罪犯则不适合在社会上服刑,应对其进行收监管理,以免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给社区矫正的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和问题。
(三)重视对青少年对象的心理矫正
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是促进其社区矫正成功的原动力。青少年对象的可塑性比较强,做好心理引导,矫正效果会更好。社区要根据青少年对象的特点,犯罪的罪种情况,因人而异的开展针对青少年对象的各种活动。如协调所在社区的一些心理咨询机构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和动因,然后矫正办和这些心理咨询机构根据这些情况制定出适合青少年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使青少年都能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还可以协同一些教育专家或者退休的教师定期与其进行交流,使其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为解矫后走向社会奠定思想基础。
(四)为青少年对象解矫后提供就业帮助
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开展一些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为青少年矫正对象在解矫后提供工作信息和工作岗位,来保证青少年解矫后的基本生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就业:一是通过政府购买由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定期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二是基层劳动保障所应司法所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此外,对于个别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破裂等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则由司法所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办理最低生活或临时性救济保障,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坚决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对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的各类犯罪活动,努力消除社会负面的“污染源”。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传播知识同陶冶情操、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帮助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青少年能辨别善恶、明理、懂是非,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家庭做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对青少年的品行意识和行为习惯至关重要,家庭成员应规范自身言行,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及时矫正,防患于未然,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生活氛围。
(六)加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建设,
加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建设,给青少年对象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实际情况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青少年自身与周围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形成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要以社区为依托,以创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为载体,把青少年对象矫正工作作为社区教育、社区管理、和谐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平安“无案件”社区创建活动,同时在治安环境工作上堵塞犯罪的根源,创造一种不能实施犯罪的社区环境。青少年生活在社区环境中,会受到社会上的各种行为和生活习惯的影响。要依据社区资源,充分发挥利用社区资源,符合社区方面的利益。
虽然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有些还处在探索阶段,很多地方还不成熟和完善。青少年的重新犯罪率问题也将随着社区矫正的完善而不断的减少,我们坚信社区矫正工作的明天会更好,尽管这个过程可能有点漫长。
撰写人:孟凡菊 孙学林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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