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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道路交通赔偿典型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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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鼓楼去司法局 |
发布时间:2009-03-04 09: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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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受援人:林某某 指定日期:2008年9月5日 承办结果:获得96466.23元赔偿
受援人在2008年9月5日19时40分,在热河南路308号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六大队认定,肇事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受援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受援人在鼓楼区行政大厅向本代理人咨询,并且经过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由本人担当受援人的代理人。
承办情况: 接到本案后代理人向原告说明所需要的证据,由原告补齐,后代理人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且一并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后经南京医科大学鉴定受援人构成八级伤残,但是肋骨并未构成伤残,代理人通过查阅医院小结,请教了一些骨科医生察看X片,认为受援人肋骨损伤肯定达到四根以上,应当构成伤残,并且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质疑意见,法院后向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转交了援助律师的质疑,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后经过补充检查,认定受援人肋骨损伤也构成10级伤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受援人因本身是残疾,不应当有误工费和护理费,代理人提出受援人虽然是残疾人,但是其在未发生交通事故时,从事货运工作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并且生活能够自理,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致其卧床在家就就应当有相应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法院给予采纳。后受援人获得94611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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