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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道路交通赔偿典型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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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鼓楼去司法局 |
发布时间:2009-03-04 09: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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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道路交通赔偿典型案例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受援人:米某某 指定日期:2008年11月19日 承办结果:获得149282.10元赔偿
受援人在2008年1月11日17时55分,在经五立交桥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一大队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受援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受援人家属在2008年11月19日到鼓楼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请求法律援助,经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由本人担当受援人的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
承办情况: 接到本案后代理人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到医院看望了受援人,并且找到骨科孙主任,了解原告伤情,协调受援人家属与医院的纠纷,后双方协商在病人出院当天,医院将CT片等医学影象资料归还受援人,由受援人家属签署欠款协议并且约定在诉讼获得赔偿后偿还医疗费。与医院协调好后,代理人又与鉴定机关联系,希望鉴定机关考虑到原告伤情以及其居住路途遥远,是否能尽快地一天就作好所有鉴定检查,后经协商,鉴定机关同意。又因受援人家属确实贫困,无法拿出鉴定费,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又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商,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后经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多次协调,鉴定机关同意给予司法援助。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后,代理人陪同受援家属到医院办里出院手续,并且联系车辆送到鉴定机关检查,检查后当天受援人和受援人家属返回老家。一个月后,鉴定结论出来,代理人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且申请缓交诉讼费,后经法院批准,同意缓交诉讼费。玄武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提出各项损失合计259996元,后经法院判决原告总损失为210136.82元,由人保公司赔偿58000元,肇事方承担91282.10元,判决生效后肇事方拒不付钱,代理人又向玄武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努力,执行到全部款项,代理人陪同受援人家属到玄武法院取出全部赔偿款,又陪同其到银行存款,本案到此圆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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