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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具体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三)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区的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区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律师机构。
(五)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面向社会服务的援助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司法所工作。
(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各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